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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判业务部门
立案庭:负责本院各类案件的立案和审判流程管理;审查诉前及立案阶段的财产、证据保全申请并作出裁定,执行财产、证据保全裁定;核算诉讼费,办理诉讼费的缓、减、免手续。
刑事审判庭:审理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或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审判的其他刑事犯罪案件。
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依法审理法律规定审理的特别程序案件;负责民事案件的调研工作;对派出法庭进行业务指导;办理民事审判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国内民商事审判案件,如买卖合同、金融借款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民商事案件;负责民商事案件的调研工作;对派出法庭进行业务指导;办理经济审判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民事审判第三庭:管辖塘厦镇、凤岗镇、莞深高速公路黄江及塘厦路段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案件以及与道路交通事故相关的保险合同案件,并负责指导各人民法庭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
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法律规定的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
行政审判庭: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办理行政审判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审判监督庭:审查处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各类审判监督案件;检查各业务庭已审结案件的质量和法律文书质量,检查每季度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的案件质量,并提出错案追究建议。
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来信来访事项和司法救助申请事宜;对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刑事、行政申诉案件及院长启动再审、检察院抗诉的民事案件进行立案复查;提供法律咨询;受各业务庭委托,指定评估、鉴定、审计、拍卖机构;案件报结、审限监控跟踪;上诉案件及管辖异议案件移送与接收;制定审委会工作规程;与业务各部门的协调管理与监督、绩效管理。
执行局: 执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外地法院依法委托执行的事项。
2、综合部门
办公室: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政务;负责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负责本院审判委员会会务和有关决议事项的落实执行;负责文秘、资料、档案、图书、印章管理、密码管理、通讯管理、机要保密、接待、值班、传达、车辆管理;负责本院财务工作,管理和审计监督本院各项经费和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本院诉讼费用、执行代收款的收支工作,监督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本院审判人员和法警服装的管理和发放工作;负责机关文件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负责本院计算机网络和办公自动化管理工作;负责本院基本建设规划和计划,项目申请及其组织、协调和实施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机关服务中心的有关工作。还承担政府采购、办公文具及日常办公用品的采购;法律文书的印制等工作。
政工科:负责本院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负责干部人事管理,落实各项组织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制度;负责本院各类人员的考录、任免、调配、工资福利、表彰奖励、公费医疗、计划生育、教育培训、考试考核、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本院宣传教育,党员、党务管理工作;负责法官等级评定和司法警察警衔的有关工作。
研究室:负责本院重大工作部署的调查研究工作;负责司法统计工作;负责编写内部刊物,起草工作计划、总结、工作报告、会议材料及其他重要文件;编写信息、简报,起草综合性文稿;组织全院论文、案例撰写和上报工作;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负责联系新闻媒体,联系和接待采访法院工作的记者;管理报刊资料;负责文件、电报的收发、传阅、交换工作;办理院领导交办的其他调研事项。
纪检监察室:负责本院廉政建设工作;监督、检查本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审判活动及其他公务活动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开展纪律教育工作,制定纪检监察工作的规章制度;受理对本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查处本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法警大队:执行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实施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押解、看管、值庭、安全检查工作等警务保障工作;依法送达各类法律文书,协助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财产保全等任务;负责检查、监察本院枪支、弹药和戒具的使用;接受上级司法警察机构的调遣;协助本院机关的日常值班等安全保卫工作,处理突发事件;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机关服务中心:机关服务中心职责:负责本院机关后勤服务、安全保卫、绿化、环境卫生、传达;负责房产、固定资产管理(包括办公大楼和宿舍);负责机关大院的物业、机关饭堂、消防、车辆管理;同时协助办公室落实基建修缮、接待工作;指导人民法庭对其物业和消防进行管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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