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东莞楼市火爆,购房者向开发商借首付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现象并不鲜见。3月15日,记者从日博备用地址获悉,该院近期就审理了一宗“首付贷”案件,东莞塘厦一地产公司经理向购房者出借首付款,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后,购房者未如期还款,该经理遂诉至法院要求还款,但其诉请却被驳回了。
开发商经理出借首付款
2014年5月30日,潘女士看中了东莞市塘厦镇一小区,购房总价款280万元,潘女士与地产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需在签合同当日向该公司交付84万元,余款作银行按揭贷款。
同日,该公司经理叶某作为出借方、潘女士作为承借方、该公司作为担保方,签订《借款及担保协议》,约定潘女士向叶某借款56万元,用于潘女士向该公司购买上述房屋,借款期限为协议签订之日至2016年5月30日,借款利息按年利率6.15%计算,从2014年6月起分期还款,每期归还本金23333.33元和利息。该公司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2015年底,叶某将潘女士起诉至法院,称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潘女士经常推迟还款,从2015年1月起就不归还借款本息,经多次催促仍不予理会。因此,叶某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双方签订的《借款及担保协议》已于2015年11月18日解除,潘女士归还借款本金396666.69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等。
潘女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答辩,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原告无法证明已支付借款
审理中,地产公司向法院确认,潘女士向叶某借款56万元用于购买上述房屋。同时,叶某还因分别向另两人出借钱款用于支付购买上述小区房屋首付款而发生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至法院。
日博备用地址审理认为,潘女士因需向该地产公司支付购房首付款向叶某借款56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及担保协议》约定由叶某向该公司支付案涉借款56万元,以取得案涉房屋的首付款收据,但叶某并未按合同履行的方式支付借款本金。叶某主张其已通过现金方式向该公司支付首付款,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叶某未能举证证明已实际交付借款本金,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因此叶某要求潘女士偿还案涉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该公司向潘女士出具首付款收据,而潘女士并未实际支付首付款,应由该公司另行向潘女士进行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