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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三法发〔2013〕5号:关于印发《日博备用地址车辆保养维修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4-18 16:58:32 稿件来源: 作者:

 

 
 
 
 
东三法发〔2013〕5号
           
 
关于印发《日博备用地址车辆保养维修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全院各部门:
为规范我院车辆保养维修的工作,制定《日博备用地址车辆保养维修管理细则(试行)》,该细则已经院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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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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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养维修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车辆行驶安全,明确车辆的保养维修管理责任,防控车辆保养维修过程中的廉政风险,节省经费开支,保证日常用车需要,根据《日博备用地址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车辆,是指本院机关大院及派出法庭的所有公务用车。
第三条  车辆的保养维修管理应遵循安全、节约、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车辆保养和维修应在本院车辆特约服务商进行。派出法庭可以自行选定车辆服务商,并报采购管理小组备案。
第五条  机关服务中心设立车辆管理电子台账,对车辆的保养维修等情况进行记录,对服务商的服务质量进行跟踪监督,对车辆的定期保养维修进行预报。
机关服务中心司机负责办理院党组车辆及配合各部门车辆的保养维修管理工作。
各部门指定一名车辆管理责任人并报机关服务中心备案,负责办理本部门车辆的保养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车辆的保养维修管理 
 
第六条  车辆管理责任人每周应对本部门车辆至少检查一次,检查内容包括:发动机的机油、水箱水、雨刮水、轮胎气压(含备胎)、电池、灯光等是否正常,车身外观有无破损,随车工具、三角架、灭火器等必备工具是否齐全,并将检查情况连同行驶的里程数录入《车辆检查登记本》。需要保养维修或购置物品的,按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机关服务中心应定期检查《车辆检查登记本》的录入情况,以准确掌握车辆的有关状况。
第八条  各部门应按车辆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保养车辆。驾驶员应注重车辆使用知识的学习,积极总结经验,提高对车辆发生故障的预判能力及应对能力。行驶中要注意车辆出现异常的情况及仪表台的各项警示,将车辆故障排除在萌芽状态。
第九条  驾驶员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向车辆管理责任人通报情况,车辆管理责任人应按本细则的规定或报机关服务中心司机办理,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第十条  车辆需要保养维修,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决定。保养维修完毕后,车辆管理责任人将保养维修的主要项目录入《车辆保养维修登记本》,并将有关保养维修的结算单据复印件交机关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车辆进行保养维修的,由车辆管理责任人填写《车辆保养维修审批表》,报本部门领导审批后,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保养维修报价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以上”均包括本数,下同)不到2000元的,由机关服务中心根据两家以上车辆特约服务商的报价或对比电子台账同类保养维修记录的价格择优选择车辆服务商。保养维修完毕后,机关服务中心司机或车辆管理责任人负责验收并将有关保养维修的结算单据复印件交机关服务中心录入电子台账,车辆管理责任人负责将保养维修的主要事项录入《车辆保养维修登记本》。
(二) 保养维修报价在2000元以上不到5000元的,经机关服务中心报主管院长审批决定。同意保养维修的,由机关服务中心根据两家以上车辆特约服务商的报价或对比电子台账同类保养维修记录的价格择优选择车辆服务商。保养维修完毕后,机关服务中心司机或车辆管理责任人负责验收并将有关保养维修的结算单据复印件交机关服务中心录入电子台账,车辆管理责任人负责将保养维修的主要事项录入《车辆保养维修登记本》。
(三)保养维修报价在5000元以上的,经机关服务中心报主管院长审批后,由院采购管理小组审查决定车辆服务商。保养维修完毕后,机关服务中心司机或车辆管理责任人负责验收并将有关保养维修的结算单据的复印件交机关服务中心录入电子台账,车辆管理责任人负责将保养维修的主要事项录入《车辆保养维修登记本》。
第十二条 车辆保养维修报价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原则上由车辆管理责任人根据本细则办理;报价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由机关服务中心办理。
第十三条  派出法庭的车辆需使用大院经费且拟交机关服务中心办理保养维修的,派出法庭负责人审批后,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办理。
第十四条 车辆在东莞市范围外发生故障,需要应急维修的,应报机关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在就近的车辆服务商维修或报保险公司处理。
第十五条  保养维修的零配件需全部带回交机关服务中心核销。在保养维修过程中,存在隐蔽项目需增加费用的,根据报价情况分别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车辆保养维修完毕后,由实施部门负责结算。结算后凭《车辆保养维修审批表》(1000元以下的除外)、发票、经机关服务中心备案后的保养维修清单到办公室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章   车辆特约服务商的选定和管理
 
第十七条  车辆特约服务商的选定:
(一) 车辆特约服务商的选定坚持诚实信用、优先服务原则,选定的维修商应具备三类以上维修资质。
(二) 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向院采购管理小组推荐车辆维修商、车辆美容服务商、轮胎维修商等,由院采购管理小组审查决定并签订合同。
 (三)车辆特约服务商原则上在塘厦镇及城区附近分别选定两家以上。
第十八条  机关服务中心要加强对车辆特约服务商的监督。为了避免出现车辆特约服务商以次充好、虚报项目等不良情况的发生,机关服务中心应不定期对车辆特约服务商进行检查,定期向车辆特约服务商反馈其服务态度、工作效率、维修质量、收费标准及其他需要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机关服务中心对车辆特约服务商的监督、检查、沟通的结果作为是否与该单位继续合作的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院采购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机关大院车辆保养维修审批表》
      2.《派出法庭车辆保养维修审批表》
 
 
 


 

 

机关大院车辆保养维修审批表
车牌号
 
车型
 
保养维修的原因及服务商报价
车辆管理责任人:           
部门负责人意见(盖章):
机关服务中心司机意见     
 
机关服务中心主任意见
 
主管院长      意见
 
采购管理小组意见
 
实施部门验收人意见
 
车属部门验收意见
 
说明:1、此表格适用于机关大院车辆的保养维修管理,派出法庭不适用此表。
      2、报价在1000元至2000元(含2000元)的,用车部门需提交机关服务中心办理。
      3、报价在20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的,需经机关服务中心报主管院长审批决定后办理。
      4、报价在5000元以上的,需经机关服务中心报主管院长审批后交采购管理小组确定车辆服务商后办理。
      5、车辆保养维修完成后,经办人需将保养维修清单及结算单据复印件交机关服务中心内勤备案。
      6、如实施部门与车属部门是同一部门只需填写实施部门验收人意见。

 

 

派出法庭车辆保养维修审批表
车牌号
 
 
车型
 
保养维修的原因
车辆管理责任人:                                                                          
部门负责人意见(盖章):
办公室      意见
 
机关服务中心司机意见(含报价)
 
机关服务中心主任      意见
 
主管院长意见
 
采购管理小组意见
 
车属部门验收人意见
                                                                                                                                                                                     
说明:1、此表格适用于派出法庭的车辆用大院经费保养维修时,不适用于机关大院车辆。
   2、派出法庭在交车给机关服务中心办理时可以不附报价,报价及审核由机关服务中心完成。
     3、派出法庭在交车给机关服务中心前需先到办公室加法庭车辆经费余额的意见。
      4、机关服务中心接到车后根据报价按《日博备用地址车辆保养维修管理细则》的规定办理。

 
 
 
 
 
 
 
 
 
 
 
 
 
 
 
 
 
 
 
主题词:法院 车辆保养 管理 通知
日博备用地址          2013年3月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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