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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局 刘广群诉东莞市常平镇漱新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
             
发布时间:2011-09-05 08:58:19 稿件来源: 作者:

 

    案号:2009)东三法执字第2877号
 
    【案情】
    申请执行人刘广群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常平镇漱新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原东莞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原东莞市人民法院民一庭于2008年5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原告刘广群与被告东莞市常平镇漱新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07年5月18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无效
    二、被告东莞市常平镇漱新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向原告刘广群返还押金26000元及赔偿机器设备损失393700元、工厂装修、厂房改造、机器安装和调试、员工工资、原料款等损失86566.20元,合计506266.20元。
    三、原告刘广群应向被告东莞市常平镇漱新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支付使用费20800元。
    四、上述第二、三、四项判决款项冲抵后,被告东莞市常平镇漱新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广群支付485466.20元。
    五、驳回原告刘广群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东莞市常平镇漱新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其他反诉请求。
    东莞市常平镇漱新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不服上述判决,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8年11月21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后东莞市常平镇漱新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未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刘广群于2009年1月8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依据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赔偿款485466.20元,诉讼费914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该执行案件一开始由常平法庭负责执行,后因案情复杂,影响重大,于2009年11月4日移交至本院执行局执行,执行局于   2010年12月9日执结。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认为裁判不公,拒不履行生效的判决,并指令、威胁其厂房承租人不能协助法院扣除租金。面对法院的执行,当地群众情绪激动,部分老年人及妇女还动手动脚,甚至有部分村民扬言要到政府、法院静坐、示威,上访闹事。本案通过向相关部门调查,“四查”结果表明,被执行人东莞市常平镇漱新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特别穷,收入只有厂房的租金,后本院通过查封被执行人承租方租金的形式,执结本案。
 
    【法院执行】
    一、执行过程曲折
    1、被执行人不满判决,对执行工作不配合
    被执行人东莞市常平镇漱新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不服一审判决,经上诉给驳回后,仍然不满。曾向省高院申请再审及向东莞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并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称当事人对其进行了诈骗。东莞市检察院认为法院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并无不当,故检察院决定不提请抗诉。当地公安机关也没有受理被执行人的报案。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东莞市常平镇漱新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本院多次发送执行通知书和执行传票的情况下,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其出租厂房的租金后,被执行人东莞市常平镇漱新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却多次指令威胁承租人不能协助法院扣取租金,阻碍本案执行。执行局多次约传被执行人到庭,但被执行人始终以“判决不公”、“不能决定,要经过全体村民讨论”等理由推搪,并且从不签执行笔录。并扬言,如果法院强制执行,将会有村民上访、静坐。
    2、分别约谈,各个击破,和谐执结
    本案中,由于申请人的和解方案为一次性付款45万元,而被执行人却不愿意与申请执行人和解,多次向法院要求暂缓执行,而承租被执行人厂房的东莞市圣嘉漆包线有限公司又怕被执行人找其麻烦,开始不愿意配合执行局工作。我院执行局针对此种局面,采取分别约谈三方当事人,耐心解释,缓解当事人的矛盾。
    而后,本院通过查询承租被执行人厂房的东莞市圣嘉漆包线有限公司的“四查”状况,发现其有一常用的银行账户。我院马上对该账户做了冻结处理,并通过做其思想工作,要求其按照《厂房租赁合同书》的约定,协助将其每月应支付给被执行人的租金缴纳至本院银行账户,不得直接向被执行人支付。后东莞市圣嘉漆包线有限公司按月将32800元汇入本院执行款专用账户,至2010年12月5日止,东莞市圣嘉漆包线有限公司累计汇入535085.20元至本院执行款专用账户。扣除本案执行费7674元后,本院已依法将赔偿款485466.20元,诉讼费914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2800元共计527411.2元划付申请执行人。申请人领取款项后,表示满意,并向本院申请结案,至此,历史将近两年的执行案执结完毕。
    二、执行效果好
    1、避其锋芒,第三方当事人协助执行
    由于本案被执行人东莞市常平镇漱新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不满判决,态度强硬,不明事理的当地村民情绪激动,且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其出租的厂房。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我院通过调查被执行人厂房的承租方作为本案的切入口,避开被执行人的野蛮无理,并通过做承租方的工作,使得本案得到和谐执结。
    2、申请人满意本院的执行工作
    本案从2009年1月8日申请执行至2010年12月9日执结,历时将近两年。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员的耐心、细心工作,得到当事人的好评,申请人满意本院的执行工作。
    3、被执行人从扬言上访到态度缓和转变
被执行人极不配合本院工作,我院执行员现场执行时,有部分老年人及妇女动手动脚,并扬言上访;通过本院执行员的努力,被执行人并未上访闹事,案结事了。
 
    【入选理由】
    本案是典型的执行“骨头案”:
    1、被执行人对案件判决争议大,曾向省高院申请再审,曾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极不配合执行工作,使得本案从申请立案执行至执结历时将近两年,经历了由常平法庭和移交到执行局两个部门的执行,做了大量的工作;
    2、涉案当事人涉及辖区村、组集体组织、企业、个人等,本案的执结对社区稳定及发展有一定的影响作用;
    3、被执行人作为东莞辖区村、组集体组织,因厂房租赁合同纠纷,未经过法院的判决私自变卖厂方机器设备,此类型案件屡有发生,此案的执结对于以后相类似的案件的当事人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4、在执行方法上,执行局负责人多次亲自接待申请人、被执行人及案外人,做三方工作,缓和矛盾。经过多次做申请人的工作,申请人同意从原来111087.86元利息减少到32800元,其余放弃;
    5、本院通过向案外人东莞市圣嘉漆包线有限公司送达通知书的形式,要求东莞市圣嘉漆包线有限公司按照《厂房租赁合同书》的约定,将其每月应支付给被执行人的租金缴纳至本院银行账户,不得直接向被执行人支付。后东莞市圣嘉漆包线有限公司将本案款项全部履行完毕,此案的执结,对以后类似案件的执行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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