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0)东三法刑初字第145号 【案情】 2008年4月,被告人张俊同雷进强、黄敬平(二人已判刑)等人商量后一起出资在东莞市常平镇开办了一家电子有限公司,密谋诈骗供应商货物变卖谋利。三人并作具体分工:雷进强任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张俊是负责采购和货物外卖的采购部经理,黄敬平是负责外发采购的采购部经理。张俊还聘请了多名采购员,要求通过互联网上的阿里巴巴网站平台等发布求购产品信息,主动联系供货商采购产品。 在公司成立之前,张俊以假名章中明通过阿里巴巴网站联系到深圳和东莞的多家单位的业务员洽谈业务,并签订采购合同,采取采购原料30天月结的付款方式。之后又借口拖延货款,将骗来的线路板等货品变卖谋利,与雷进强等人均分赃款。从2008年2月份始到2008年6月份止,张俊以此方式诱骗了40家供货商,涉及金额人民币2833601.89元。2009年9月2日,公安机关通过网上追逃,在江苏省常州市将被告人张俊抓获归案。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又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院视被告人张俊的犯罪情节和归案后的表现,最终判处被告人张俊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入选理由】 一、本案被告人主观恶意很大,利用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诈骗的行为,受害单位有40多个,造成的社会影响很大,给那些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单位和个人敲响了警钟。 二、对人们进行网络买卖交易具有重要启示作用:承办法官提醒人们对于网络上的求购信息应该谨慎对待,一方面需要了解求购公司是否有进行合法的注册登记,是否真实存在,另一方面,为了防止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合法设立公司形式掩饰非法目的进行诈骗的行为,市场经营者需特别提防,对于大宗的合同买卖,应该详细了解公司的具体运作,最好选择同城见面交易,同时对该公司的信用度进行多方调查,以防被诈骗。最后,广大网民应积极呼吁相关单位应当进一步完善互联网的监管,构建完善的网络监管系统,及时披露侵害广大企业、群众合法权益的经济犯罪惯用手段,指出易受经济犯罪侵害的薄弱环节,提供经济犯罪预警信息、案件侦破纪实和企业受骗案件剖析,提高防范能力,不给犯罪分子在现实和网络虚拟空间留下任何作案缝隙。 三、本案社会关注度很高。本案的信息被南方都市报等报纸登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到我院采访了解案件情况。 四、本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