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1)东三法执字第460-484、534号
【案情】
申请执行人:肖树波等26人。
被执行人:东莞市雅景泰工艺品有限公司。
肖树波等26人与东莞市雅景泰工艺品有限公司(简称雅景泰公司)于2010年3月份发生劳动争议,于2010年3月以公司存在超时加班、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纠集30余人到东莞市人民政府上 访,随后被东莞市清溪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劝导回厂,并于2010年3月25日提起劳动仲裁。
肖树波等26人于2010年5月27日收到仲裁裁决书,因不满仲裁裁决,于2010年6月8日到日博备用地址清溪法庭提起诉讼,诉讼标的多达260万元。我庭立案受理后,肖树波等人又于2010年6月10、11日到广东省人大上访,反映仲裁裁决不公的问题,后经东莞市清溪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劝说回莞。2010年7月26日,以罗德胜为代表的21名原告以人身财产遭到威胁、代理律师庭前解除与他们的委托代理关系为由再此越级到广东省人大上访,我庭立即派出邓鹤飞副庭长等四人,连同清溪镇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前往省人大与上访的21名员工接触、沟通,经过多方努力,21名原告同意会莞。会莞后,我庭立即连同清溪镇司法所、信访办等部门接待了21名员工。经过各方努力与配合,诉讼案件于2010年8月5日顺利开庭审理完毕,并于2010年8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
双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于2010年12月13日生效。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雅景泰公司应该支付申请执行人肖树波等26人加班费差额、经济补偿金、保全费等共计557903.36元。
考虑到案件涉案人员众多,涉案标的较大,双方怨气极深,倘若处理不当势必对清溪镇的社会和谐稳定产出不良影响,为了营造有利的执行环境,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权威,本庭提前参与,积极准备,寻求多方配合,对案件双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运用调解与强制措施相结合的方法,做到恩威并施,多管齐下,并于2011年2月18日执结,做到案结事了。
【法院执行】
一、执行的困难:
1、案件双方当事人矛盾极深,执行和解工作寸步难行。在双方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申请执行人就认为被执行人严重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对其深恶痛绝,失去信任,而被执行人坚持认为申请执行人消极怠工,影响工厂的正常经营,不愿意与申请执行人调解。
2、申请执行人言行偏激。2010年12月30日上午,肖树波、罗德胜等19人到庭,并带上饼干、方便面、面包等干粮,甚至有人还带有行李和被单,扬言没有满意执行结果就吃住在法庭。下午5时,执行人员再三劝说申请执行人在下班前即5时30分前离开法庭,但申请执行人不听劝说仍然继续逗留在法庭,严重影响法庭的正常秩序,最后在清溪派出所民警及治安人员的协助下,申请执行人在下午7时左右才离开法庭。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还对法院执行干警进行言语上的污蔑,而且还动辄以上访、闹访的方式企图给执行人员压力。
3、被执行人消极履行债务。被执行人雅景泰公司担心该系类案件的处理结果会影响到其他员工,引起蝴蝶效应,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消极履行债务,并扬言不让申请执行人轻易拿到执行款项。同时,雅景泰公司对法院执行的程序步骤有所了解,误以为就算他们不积极履行债务,最糟糕的情况就是拍卖被查封的机器设备,但他们可以在拍卖前一天履行债务,这样以来,法院既不能拍卖其机器设备也能够推延履行债务的时间,达到不让申请执行人顺利拿到执行款的目的。
4、恰逢春节,申请执行人急于拿钱回家过节。春节是中国传统的节日,是一家人团圆的大日子,外出务工者辛辛苦苦工作一年,本以为可以拿钱回家过节,很多申请执行人本打算用这些钱给孩子交学费,给老人家治病的,但由于被执行人消极履行债务,而临近春节而无钱购买火车票回家的申请执行人心情更加焦虑和暴躁,这样对法院的执行工作又产出不利的影响。
5、金融风暴肆虐,企业经营生存举步维艰。面对金融风暴,雅景泰公司出现了经营困难,由于经济不景气,订单下降,公司从原来租用较大面积的厂房转为较小面积的厂房,办厂规模大大缩小,同时经本院依法查询雅景泰公司的基本银行账号只有小额余款,为了让企业在风暴肆虐当中活下来,本院坚持生道执行,欲其生,而不欲其死,尽量采取活查封等执行措施让其生存下去,尽量避免企业死亡。
二、执行的过程:
针对案件实际情况,我庭于2010年12月22日立案主动执行, 执行人员迅速开展了一系列的执行工作和强制措施。
12月23日,执行人员阅卷,制作执行通知书、统计执行标的额,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制作立即强制执行裁定书。
12月24日,首先,执行人员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雅景泰公司在中国银行清溪支行、工商银行清溪支行的两个帐户,当日已冻结金额共计61891.65元。随后,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雅景泰 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于2010年12月27日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同时发出执行传票传唤被执行人雅景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玉婕及主要负责人林伟于2010年12月28日上午到庭。最后,执行人员清点核对了案件诉讼期间财产保全查封的机器设备等财产。
12月28日,被执行人雅景泰公司派出负责人林伟、经理张中伟、厂长钟炎少到庭,表示愿意按判决确定的金额支付款项,但由于经济困难,提出分十期付款的书面请求,由于被执行人提出的付款方案期限太长,考虑案件双方矛盾较深、申请执行人情绪偏激,执行人员立即回绝了上述方案。被执行人后来又表示愿意分四至六期清偿涉案债务。
另外,执行人员在12月27日办理涉案查封财产的委托评估手续,并于12月28日摇珠选定了评估机构。
12月30日上午9时,肖树波、罗德胜、刘永祥、古展昌等19人到庭,执行法官刘伟向申请执行人详细告知了案件执行进展情况。针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停产”问题,邓鹤飞副庭长作了耐心细致的回复。下午,执行人员继续与申请执行人讲解强制执行程序,介绍正在进行和即将采取的执行措施,并建议申请执行人认真考虑雅景泰公司提出的分期付款方案。肖树波、罗德胜等19名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同意分期付款,强烈要求一次性支付,否则要求“停产”。
12月31日,庭室领导联合清溪司法所姚所长组织申请执行人的代表罗德胜、刘永祥,被执行人雅景泰公司的张中伟经理进行协商。雅景泰公司表示愿意当天支付现金10万元,剩余款项分三到四期支付完毕,保证春节前支付总额的一半以上。罗德胜、刘永祥代表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接受上述方案,强烈要求被执行人在2011年1月15日前支付完毕。经过多方努力,双方当事人终于在2010年最后一天晚上八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在当天晚上以现金方式支付第一期执行款10万元,法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万余元,剩余执行款项38万余元,被执行人从2011年1月5日至1月24日分四期支付完毕。
三、执行的方法:
针对本系类案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困难,本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结合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灵活执行使企业跳出执行困境,实现双方的共赢,做到案结事了。
1、释法明理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促使执行和解协议的达成。申请执行人强烈请求法院责令雅景泰公司停止使用被查封的机器设备,要求公司停产,并对查封设备评估拍卖,但考虑到如果禁止雅景泰公司停止使用被查封的机器设备,这无疑迫使公司停产歇业,这样将会导致仍在公司上班的员工失去工作,对社会的稳定和谐产生更大的不良因素。同时,拍卖被查封财产需要较长时间,这期间存在很多不可预料的情形出现,例如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流拍等。评估、拍卖并不能将被查封的机器设备短时期内变现,这样并不能最好最快地保护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将会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在这个过程中,本庭始终坚持谦抑执行原则,在实现执行目的,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在采取手段时必须适度,必须符合理性,必须在目的和手段之间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为了让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人员拿出法条逐条解释,陈述分析其中的利害关系,最终在各方努力之下,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书。
2、公平、公开、高效的执行措施赢得申请执行人的信任,偏激言行逐渐改善。面对言行偏激的申请执行人和恶意迟延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执行人员一如既往地公平对待,毫不偏袒;执行人员将所采取的执行方法和措施及时详尽地告知双方当事人,做到执行公开透明;从送达执行通知书、查封银行账号,清点核实查封财产,委托评估,到组织双方执行和解等都体现了执行的高效。公平、公开、高效的执行原则得到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认同。
3、恩威并施,消除被执行人的顾虑,控制被执行人财产,引导其积极履行债务。对于被执行人害怕其他员工受本系列案的影响的顾虑,本庭表示理解,为此本庭多次组织双方协商,最终被执行人答应不再到工厂闹事且不将案件处理的情况向还在上班的员工宣传。同时,本庭采取有效的措施,牢牢控制被执行人财产,同时也多次传唤被执行人的负责人到庭,向其说明不积极履行债务的法律后果。
4、恰逢春节,申请执行人急于拿钱回家过节。外出务工者的回家心切,本庭表示理解,为了能够让申请执行人能够在春节前拿到钱回家,执行人员积极与清溪镇司法所、清溪商会有关部门沟通,争取各方的支持,最终被执行人按照执行和解协议书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能够拿钱回家过个好年。
5、树立服务大局意识,帮助企业度过金融危机。如果单纯为了维护被执行人合法权益而罔顾企业的生死,对查封的机器设备进行评估、拍卖,这样无疑将企业逼上绝路,这样的结果不但不能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而且让更多的员工涌向法院,增加执行难度,这样的结果是双输的结局,为了防止这种结局的发生,本庭对雅景泰公司的机器设备进行活查封,允许公司在不损害机器设备的情况下继续使用该设备。
【入选理由】
本案属于典型的“执行难”案件,该案件的顺利执结,加强我们对疑难案件的执结的信心,为以后更公平、更公开、更高效办理案件做好引导作用。
1、没经过仲裁裁决就到市政府上访,没经过法院立案审理就到省人大上访,属于典型的涉诉涉信案件,受到各方关注,一旦处理不当将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违法犯罪行为。
2、涉案当事人人数众多,涉案标的较大,双方情绪不稳定,言行偏激,案件的执结对本辖区稳定和谐产出一定的影响。
3、本案很好的发挥了执行联动机制的作用,主动与当地党委、政府沟通联系,充分发挥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这个平台,得到相关部门的理解、支持和协助。
4、案件能够真正做到案解事了,被执行人能够严格按照执行和解协议书履行债务。
5、该案件加强了执行人员的办案信心,面对这种典型的“骨头案”,我们有信心有能力战胜困难,顺利执结案件,做到各方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