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1)东三法执字第401号系列案
【案情】
申请执行人陈伯光、施中山、张楚奎、东莞市东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绿凯实业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金花子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八案,被执行人东莞市金花子酒店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8年,成立之初便因施工、装修、装音响、厨房设备等问题出现了资金链断层。其顺利开业的同时也面临着多起诉讼纠纷,其中涉及民间借贷纠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装饰合同纠纷、承揽合同、涉及无效的企业借贷关系等纠纷。
一、(2009)东三法执字第3030号恢字1号
申请执行人施中山以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向原东莞市人民法院起诉东莞市金花子酒店有限公司。原东莞市人民法院经调解,双发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确认欠原告工程款725310元。
(二)被告分期向原告支付:2008年8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30000元;2008年10月20日前支付人民币70000元;2008年12月20日前支付人民币150000元;余款475310元自2009年1月起在每月20日前分五期平均支付,至2009年5月20日前全部付清。
(三)被告如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期支付任何一期款项,原告可就未付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四)如被告按第二条约定履行,原告放弃向被告主张利息、违约金;否则,原告可按照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要求被告自2007年10月21日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
二、(2009)东三法执字第3849号恢字1号
申请执行人陈伯光以民间借贷纠纷向原东莞市人民法院起诉东莞市金花子酒店有限公司。随后,并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花子酒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伯光借款人民币168.2万元及利息(从2008年8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2010)东三法执字第5749号恢字1号
申请执行人陈伯光以承揽合同纠纷向我院起诉东莞市金花子酒店有限公司,我院清溪法庭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莞市金花子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陈伯光支付5-7层装饰工程的工程款400000元。
(二)被告东莞市金花子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陈伯光支付解除1-4层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和灯光音响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偿金206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2010)东三法执字第4551号恢字1号
申请执行人张楚奎以餐饮服务合同纠纷向我院起诉东莞市金花子酒店有限公司,我院民二庭判决如下:
(一)两被告确认尚欠原告保证金、餐费、厨具折价费共711000元计算。
(二)经协商,原告同意两被告按如下方式付款:两被告通过转账方式付款给原告(户名为张楚奎,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东莞市塘厦支行,账号为44–294000460130185),于2010年7月30日前付款10万元、8月30日前付款10万元、9月30日前付款17万元、10月30日前付款17万元、11月30日前付款17.1万元,若两被告有任何一期未能按时付款,则原告有权申请法院就剩余数额即时强制执行,付款完毕后,双方涉案债权债务关系了结。
五、(2011)东三法执字第3952号
申请执行人陈伯光、杨宝宇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我院起诉东莞市金花子酒店有限公司,我院清溪法庭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伯光、杨宝宇与被告东莞市金花子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花子公司)确认被告金花子公司尚欠原告陈伯光、杨宝宇金花子酒店首尾工程、金花子酒店员工宿舍楼工程、金花子酒店钢结构工程、金花子酒店钢结构整饰工程、金花子酒店14-16楼钢结构旋转梯整饰工程的工程款共计720000元。原告陈伯光、杨宝宇同意被告金花子公司分九期向其支付前述工程款720000元,第一期于2011年4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第二期于2011年5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第三期于2011年6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第四期于2011年7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第五期于2011年8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第六期于2011年9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第七期于2011年10月30日前支付120000元,第八期于2011年11月30日前支付120000元,第九期于2011年12月30日前支付120000元。
(二)如果被告金花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如期如数支付款项,原告陈伯光、杨宝宇可就全部未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陈伯光、杨宝宇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六、(2011)东三法执字第3954号
申请执行人陈伯光以装饰合同纠纷向我院起诉东莞市金花子酒店有限公司,我院民二庭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东莞市金花子酒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伯光返还保证金3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2009年6月19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计至本院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陈伯光其他诉讼请求。
七、(2011)东三法执字第401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动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我院起诉东莞市金花子酒店有限公司,我院民二庭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东莞市东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金花子酒店有限公司经友好协商,共同确认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共计792100元;被告同意补偿原告律师费、诉讼费、违约金共计70000元,两项合计8621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同意被告分五期付清所有款项。
(二)被告于2010年11月30日前支付150000元,于2010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11年1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于2011年2月28日前支付200000元,最后一期尾款212100元于2011年3月30日前付清;被告应将上述款项打到原告指定账号(户名:东莞市东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账号:5000 7012 1608 019,开户行:东莞银行寮步横坑支行)。
(三)如被告有任何一期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则视为所有款项全部到期,原告有权就862100元中的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多支付50000元违约金。
(四)上述款项付清之前,原告依照双方签订的《金花子酒店2×1000KVA配电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书》第三条第2款之约定,对查封清单(编号:0003095、0003096)上所载的货物享有所有权;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后,视为双方债权、债务结清,任何一方均不得就本案所涉事项向对方主张权利。
八、(2011)东三法执委字第24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绿凯实业有限公司以民间借贷纠纷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东莞市金花子酒店有限公司。随后,并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市绿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金花子酒店有限公司之间的企业借贷关系无效。
(二)被告东莞市金花子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深圳市绿凯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1年申请执行人陆续向本院申请执行,该系列案部分案件原由法庭负责执行,后因案情复杂,影响重大,一并移交本院执行局执行,依据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570多万元。
【法院执行】
一、执行过程曲折:
1、被执行人爱开空头支票,多次和解都未能履行
2009年初,申请执行人施中山、陈伯光根据生效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清溪法庭申请执行东莞市金花子酒店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施中山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而另案申请执行人陈伯光以正在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涉案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2010年8月至9月,张楚奎、陈伯光根据本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书向本院执行局申请执行东莞市金花子酒店有限公司。执行局依法合并处理此两宗案件,最终力促此两宗案件和解执结。
上述2009年和2010年执行的4宗案件因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月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与此同时要求我院加大执行力度,打击被执行人屡开空头支票、骗取申请执行人的信任促成执行和解后又不履行的恶劣行为。
2、迅速控制被执行人财产,多次约见双方当事人
2011年1月,陈伯光、杨宝宇、东莞市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绿凯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以不同案由向我院执行局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金花子酒店有限公司。包括恢复执行的4宗案件,我院执行局同时处理涉及被执行人共8宗案件。
收到案件后,执行法官及时分析案件情况,一方面指派执行干警再次到银行、国土、车辆、工商、房管五个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另一方面指派干警依法续封被执行人位于东莞市凤岗镇的占地面积4250㎡经营场所的房产,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帐户进行冻结,迅速有效地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
与此同时执行法官多次发传票传双方当事人到庭协商,被执行人仍想蒙骗了事,在申请执行人面前无法拿出实质的还款方案。申请执行人心灰意冷,书面提交加快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法院尽快拍卖被执行人的房产,以追回拖欠多年的执行款。
3、现场调查审慎分析,活水养鱼生道执行
至此,执行法官只需对外委托拍卖被执行人经营场所的房产成交后即可了结这件执行案件。但经现场调查,该酒店处于凤岗镇汽车客运站旁边,地理位置较为便利,占地面积大,当初建设时是按照高星级酒店的标准装修的,是当地的一个新兴起的标志性酒店。考虑到该酒店所在的村正在处于经济发展的上升阶段,如果仅因为酒店资金链暂时断裂就直接拍卖其房产而造成该酒店倒闭这必然影响当地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另外执行法官还考虑到被执行人还有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员工,如果拍卖了经营场所的房产,酒店就没法继续经营,几百个员工没有了经济来源,将会采取极端方式解决问题,势必引发群体性事件。
经过审慎思考,出于保护和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稳步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等方面的考虑,执行法官并未立即对外委托评估拍卖房产。执行法官一方面对申请执行人释法明理,耐心细致说明“生道执行, 活水养鱼”的好处,让他们认同法院的执行理念,同意让被执行人继续经营,恢复资金链;另一方面对被执行人酒店内部设备进行“活查封”,允许酒店继续经营,让被执行人获得时间来扭亏转盈。这种方式使酒店可以维持自己的资金链,酒店也就更积极地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解决此案,而不是采取消极态度对待执行工作。
4、打铁要趁热,执行担保促和解执结
针对资金链暂时脱节,但仍有解困复苏可能的被执行人,执行法官主动选取“活查封”形式取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信任。因为本系列案中,原有部分案件是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恢复执行的,要求申请执行人再次相信被执行人比登天还难,单纯地想通过约见双方当事人促成执行和解几乎不可能。经过分析,执行法官再次约见被执行人,通过跟被执行人分析相关情况后建议被执行人提供有实力第三方进行担保。被执行人经过努力找来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执行担保。通过执行担保的引入,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担保公司按照执行和解协议代被执行人支付全部案款,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至此被执行人恢复正常的经营,一个濒临倒闭的酒店在“生道执行”中起死回生。
二、执行效果好
1、“放水养鱼”盘活企业。
本案最终能全额执行到位,离不开执行局“生道执行”指导思想。对于被执行人,本院首先做足财产摸底调查工作,在完整掌握其银行、房产、土地、车辆等核心财产信息及目前的工商登记经营情况后,再针对性地提出执行方案,并特别重视采取“放水养鱼”式的人性化执行策略,即视被执行企业的实际履行能力,动员双方当事人接受分段履行、逐步还清的履行方式,在合法还清债务的同时,也顾及了企业的生存发展。在本案中,执行法官灵活运用活查封、执行担保、执行和解等措施,创新地让相关执行措施有机地组成执行链条,化解各方的矛盾,顺利执结本案。
2、灵活执行帮助中小企业走出发展困局
本院执行局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主题,充分发挥能动司法优势灵活执行,积极帮助中小企业走出发展困局,实现法律和社会效果的双赢,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入选理由】
本案是因酒店经营不善引发的一系列执行案件。该系列案执行标的大、主体及法律关系复杂、历时长、执行过程曲折。案件的圆满执结离不开执行局“生道执行”理念、活查封、执行担保的运用,最终不仅全额执行到位,更避免了东莞市金花子酒店有限公司因资金链断裂而无法继续经营。执行标的大:本息达580多万元。主体复杂:本案申请执行人包括公司及个人。被执行人是一所四星级酒店。法律关系复杂:本系列案的法律关系复杂,包括民间借贷纠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装饰合同纠纷、承揽合同、涉及无效的企业借贷关系,是由酒店经营管理引发的一系列纠纷。执行过程曲折:东莞市金花子酒店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采取家族式管理,成立之初便因施工、装修、装音响、厨房设备等问题出现了资金链断层。其顺利开业的同时也面临着多起诉讼纠纷。 |